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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拒不执行裁决、裁定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20604196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魏某某诉被告人孙某甲、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孙某甲为了逃避执行法院判决,用孙某乙的招商银行卡从事物流中介业务,孙某甲获利15万元,但孙某甲没有去履行判决裁定,而是用于偿还其个人银行贷款利息10万元,其余5万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孙某甲隐匿资金,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获得魏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强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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