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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99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因未归还董某某借款及相应利息被起诉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2019年9月3日,经柯桥法院调解,被告人孙某某与董某某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借款1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2020年3月3日,柯桥法院以(2020)浙0603执2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被告人孙某某需履行民事调解书内容,并通知被告人孙某某将被查封的浙D*****奥迪汽车(价值78000元)交至法院。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上述裁定已经生效,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被扣押,被告人孙某某另退缴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查封物资清单、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送达凭证、扣押清单、车辆信息、价格认定书、人口信息资料、党员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诸某某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车新波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26848****; 

2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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