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拒不执行裁定罪)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20〕173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3年10月2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30225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街道**街**号,现住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荣某某5幢2单元502室。2019年4月7日因拒不申报财产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3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4日,象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甲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8)浙0225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人孙某甲在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吴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1.5万元,该民事调解书于当日生效。后被告人孙某甲未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1月10日,吴某某申请象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日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225执***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告人孙某甲履行执行义务、如实申报财产,相关执行文书材料并已送达。2019年3月7日,象山县人民法院发布、张贴公告,拟对被告人孙某甲名下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某某幢**单元**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要求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3月22日前迁出,但被告人孙某甲拒不迁出。2019年4月15日,象山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或扣押被告人孙某甲名下浙BB*****汽车1辆。2019年11月15日,象山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孙某甲发出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11月25日前将查封车辆移交法院扣押,但被告人孙某甲未配合执行。2019年11月28日,象山县人民法院裁定扣押被告人孙某甲的上述车辆,并将扣押车辆停放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停车场。同日上午,被告人孙某甲至象山县人民法院,擅自使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开走,拒不交出。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孙某甲向吴某某一次性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0万元,并交纳执行费人民币1625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拘留决定书、归案经过、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回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等;

2.证人证言: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某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证据材料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