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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19〕546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栋,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6********,汉族,江苏省灌云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乡**村**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在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区**苑**幢**室成立合肥**装饰有限公司。合肥**装饰有限公司成立后,孙某某(法人)以该公司名义承接房屋装修工程。2018年孙某某采用自装和转包(樊某某、尹某某)方式承做装修工程,在此期间,工人多次通过到公司、电话、微信等方式找孙某某索要工资,孙某某支付后,仍拖欠大量工人工资。2018年12月份,合肥**装饰有限“人去楼空”,工人通过电话(电话停机)和微信等方式均联系不到孙某某。2019年1月25日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入调查,2019年1月29日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孙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书要求孙某某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工人工资,孙某某拒不履行指令书。

经查孙某某拖欠23人284831元工人工资,分别为:(1)自装工人(136831元):杨某某夫妻二人23700元、张某某2800元、孔某某8100元、李某某11600元、胡某甲13025元、施某某夫妻二人11932元、胡某乙34047元、赵某某夫妻二人30427元、曹某某1200元;(2)尹某某38000元;(3)樊某某班组11万元:袁某某夫妻二人20100元、吕某某夫妻二人21470元、赵某某和徐某某二人7600元、崔某甲12500元、崔某乙夫妻二人4600元、樊某某43730元(含垫付)。2019年8月29日孙某某亲属将孙某某拖欠的工人工资足额支付并得到工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截图、账单复印件、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书证;2.证人崔某甲、胡某甲、胡某乙、孔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尹某某、赵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樊某某、吕某某、赵某某、徐某某、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0月31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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