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41968********,汉族,大学本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6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建设项目,由孙某某组织人员进场开工。2014年初,邵阳**项目部开始拖欠部分民工工资,同年8月31日晚该项目部所有人员全部撤离,孙某某逃匿至长沙。2014年9月1日,邵阳市**和**受理蒋某某等100余民工投诉后,于2014年9月6日向邵阳**项目部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张贴至该项目部驻地。据现有报案情况统计,该项目共拖欠民工工资4473233元。2014年年底,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通过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100万给民工;2018年5月28日,孙某某和民工代表蒋某某等人协商后又支付270万给民工,蒋某某等民工代表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孙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储蓄卡消费记录、声明、送达照片、项目承包经营协议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2.证人钟某某、颜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刘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查封决定书;6.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逃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中军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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