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8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壁市淇滨区,住鹤壁市淇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4月29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诈骗罪、盗窃罪、强奸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9日,孙某某在鹤壁市山城区二中西侧十字路口处冒充公安民警,虚构田某某的同学出车祸做手术需要钱,跟随田某某回到其家中,拿走现金1900元、手机两部(价值300元)。
2、2019年10月10日,孙某某在新乡市河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冒充公安民警,虚构黄某某的同学出车祸需要用钱,骗取黄某某现金75元。
3、2019年10月28日,孙某某在新乡市畅岗小学冒充公安民警,虚构张某某的同学出车祸需要用钱,骗取VIVO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昊男
庞 静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