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洮南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初,按照洮南市统一部署,洮南市**乡对1996年二轮土地承包应分未分人口补发粮食直补,粮食直补以存折的形式下发到乡财政所之后,被告人孙某甲将**乡农户的213张粮食直补卡在乡财政所取走。2014年6月29日、2014年7月10日,2014年7月18日,孙某甲分三次从农户粮食直补卡中支取2011年至2014年4个季度的直补款共计177笔862340.5元。其中,14.3万元在2014年下半年陆续发放给农户;60.675万元用于支付乡政府各项支出;余下112590.5元粮食直补款被孙某甲挪用,用于个人支出。
2014年7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给农户发放粮食直补卡过程中,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形式,已将大部分挪用农户的直补资金全部归还。其中个人挪用部分在2018年11月份洮南市监委未初查前归还49190.5元,剩余63400元为监委初查以后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闫某某、王某甲、任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徐某甲、李某乙、张某乙、李某丙、缑某某、许某某、赵某甲、李某丁、孙某乙、吕某某、姜某某、宝某某、徐某乙、史某某、司某某、王某乙、齐某某、王某丙、张某丙、丛某某、海某某、刘某甲、孙某丙、陈某某、赵某乙、李某戊、吴某甲、张某丁、杜某某、李某己、王某丁、王某戊、杨某甲、杨某乙、焦某某、李某庚、李某辛、张某戊、王某己、狄某某、白某某、吴某乙、荣某某、于某某、郑某某、高某某、王某庚、何某某、代某某、宋某某、洪某某、孙某丁、李某壬、李某癸、王某辛、刘某乙、张某己、李某子、高某某、宫某某、徐某丙、李某丑、张某庚、刘某丙、倪某某、赵某丙、宋某某、齐某某、董某某、袁某某、孙某戊的证言;
3. 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世臣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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