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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挪用资金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73********,汉族,高中,系陕西鼎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当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9月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系陕西鼎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新公司”)销售员。2019年6月5日,陕西昊田集团中坚洗选煤有限公司与鼎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书,购买68万元人民币的临工装载机,2019年8月27日前陕西昊田集团中坚洗选煤有限公司共将7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交予孙某某,孙某某将其中2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交予鼎新公司、两万元人民币作为设备维修配件款及工时费,剩余48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由自己支配使用。

2019年7月22日,榆林昌远通煤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远通公司”)与鼎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书,购买68万元人民币的临工装载机,2019年7月31日,昌远通公司通过职工李某某将34万元人民币购机款转给孙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019年9月11日该公司给鼎新公司3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尚欠鼎新公司4万元人民币购机款。孙某某收到昌远通公司的34万元人民币货款后,未交予公司,而直接由自己支配使用。

综上,孙某某共挪用鼎新公司资金82万元人民币,2020年1月20日孙某某已全部退还鼎新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敏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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