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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公诉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五原县**镇**村**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8年6月27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2019年1月22、2019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2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9日1时许,刘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杨某甲(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至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杨某甲在凯鑫宾馆房间等候,杨某乙和刘某某步行到薛家湾镇第一派出所西侧张某某经营的繁荣通讯部内,将店内柜台里的一部金色VIVO牌X20PLUS手机、一部红色VIVO牌X21i手机、一部紫色OPPO牌R15型手机、一部金色OPPO牌A79型手机、一部红色OPPO牌R11S型手机、一部黑色OPPO牌A59S型手机盗走。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手机系非法所得,分别以500元、1400元的价格收购OPPO牌A59S型手机、OPPO牌R11S型手机,收购的 OPPO牌R15型手机和VIVO牌X21i型手机以一部苹果8牌手机予以置换,并收取200元补差价。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红色VIVO牌X21i手机价值人民币2598元、紫色OPPO牌R15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999元、红色OPPO牌R11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299元、黑色OPPO牌A59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099元。共计涉案金额8995元。(民事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慧芳

检察员:冯艳霞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九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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