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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放火案)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放火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其妻子李某某醉酒后因琐事在其租住的依兰县依兰镇的房屋内发生争吵。孙某某为发泄情绪,先将啤酒瓶摔坏,然后将桌子掀翻,并损坏卧室窗玻璃,然后使用打火机将南侧卧室床上的被褥点燃。火势蔓延至墙体并引起浓烟,孙某某将在北侧卧室熟睡的李某某叫醒,二人到楼道躲避。浓烟蔓延至楼道后,二人向邻居呼救,然后回到住处救火。居住在同单元的邻居王某某发现浓烈黑烟后拨打火警电话,依兰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后与孙某某夫妻共同将火扑灭。经鉴定:火灾致卧室衣柜、玻璃等物品被烧毁,损失共计人民币1,288.47元。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赔偿协议书等;

2. 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依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 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不满,故意放火焚烧其租住的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案发后,孙某某近亲属已与房主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杰

    2020430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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