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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691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7日11时许,在蒙城县**镇**村与**镇交界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被告人孙某某欲通过该卡点时,与看守人员耿某、周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周某某用手推了孙某某,孙某某用拳头殴打周某某面部,造成周某某鼻骨等部位骨折。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周某某对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耿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慧影

检察官助理:张亚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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