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戎威远**服务公司**员,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镇**村**号,现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曾京辉、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15时许,在本市怀柔区怀柔镇大中富乐村561号租房处,因在门口吐痰一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互殴,被告人孙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王某某面部,致其21牙脱位、11牙根折断。被害人王某某持臂力棒将被告人孙某某打伤,致其头皮血肿,头皮挫伤,多发软组织损伤。经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孙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被告人孙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聂某某、邬某某、柳某某、高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鉴定书;5.书证: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萍
检察官助理:李渊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光盘9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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