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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69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1时许,因感情原因,被告人孙某某与妻子杨某甲、岳母杨某乙在东海县平明镇兴庄村单某某家门前发生打架,致使杨某甲鼻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杨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单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5.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物鉴(临床)字[2019]69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成培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80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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