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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乡**村**号。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间,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借贷经济纠纷。同年7月6日21时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在云浮市云城区**路**店旁边的**商店门口遇到被害人吴某某时,孙某某手持钢管伙同他人对吴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吴某某受伤。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所受损伤已构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珍

2020年1月14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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