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镇**新村**组**号,身份证号3403211997********。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符某某在本市**路**楼酒店吃饭,期间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纠纷,继而双方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孙某某使用啤酒瓶碎片将符某某面部、手臂划伤。2020年4月14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某某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蚌埠市公安局黄庄派出所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5月22日, 被告人孙某某赔偿符某某85000元,取得符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病历、CT诊断报告单、现场方位图、收条、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缙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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