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钱某某、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在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工业北路乙马足道店内喝酒,期间孙某某与钱某某发生争吵。被害人张某某上前制止孙某某的行为,被孙某某用拳头打伤鼻部。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鼻部挫裂创、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媛媛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90539****);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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