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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金乡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1时许,在金乡县**街,因被告人孙某某的妻子宗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孙某某与李某某产生争执,后孙某某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孙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宗某某、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茜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金乡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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