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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409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8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甲与证人齐某某、卜某某及被害人张某等人在本市**镇**路**市场附近一烧烤摊吃宵夜,期间齐某某与卜某某发生口角,后孙某甲等人先后对卜某某、张某进行殴打,致使张某受伤。经鉴定,张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4日在本市**镇**路**号**公司门口将孙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魏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手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10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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