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捕前住天津市武清区**工业园。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廊坊市广阳区**大街**饭店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将刘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仇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庆文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