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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5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园**幢地下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审查中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2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园**号附近路边与被害人胡某某因分工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扭打至倒地,期间,被告人孙某某用牙咬被害人手指,用拳击打被害人胸部等,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系外伤致右侧2处以上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左手第4指咬伤,评定为轻微伤,左手第4指甲床出血,评定为轻微伤,其伤势已达到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5日8时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绍兴市越城区**小区内等待,后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已缴纳赔偿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医疗记录、随案移送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告人孙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317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联系电话1585759****)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卷宗二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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