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瓦房店市公发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22时30分许,在瓦房店市**烧烤店门口,孙某某在吃饭的过程中大喊大叫,店内员工邢某某过去劝阻,将孙某某推倒,孙某某便怀恨在心,之后孙某某趁邢某某在倒垃圾不注意时,用菜刀将邢某某面部、手臂、后背砍伤,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邢某某尺动脉断裂,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尺神经断裂,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创口瘢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马某某、温某某、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岳某某、温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司军凯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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