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镇**村****号。2018年4月27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19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3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晚,被告人孙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在家中吃饭、饮酒后,因李某某问孙某某儿子孙某乙要钱,二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孙某某持一柄木棍(1.5米长,5、6公分粗)朝李某某屁股和腿上夯打,致李某某臀腿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当晚,李某某在孙某某家院内东边的铁瓦棚下住下后冠心病诱发死亡。2020年3月31日上午10时左右,孙某某起床后发现李某某死亡,随即到社旗县公安局青台派出所投案。2020年5月9日,经社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外伤、醉酒、低温等因素可以作为死亡的诱因。2020年9月21日,经南阳市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孙某某精神活动正常;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棍,被告人孙某某衣服等物证;2、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4、尸检报告、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5、证人孙某乙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综合其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东旭
检察官助理:郭丹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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