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65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55********,汉族,文盲,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住阳谷县十五里**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17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9时许,在阳谷县十五里元镇孙关村东一处闸门附近,被害人孙某乙遇到被告人孙某甲后,无故辱骂孙某甲,孙某甲便举着铁锨拍打孙某乙,未遂。之后二人就发生了互殴且二人均受伤,经鉴定,孙某乙损伤为轻伤二级,孙某甲损伤为轻微伤。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孙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孙某甲赔偿孙某乙10万元,并获取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丽丽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十五里**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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