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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78年4月27日出生,江西乐平人,身份证号码:36028119780####,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乐平市涌山镇**村**号。2020年8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乐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乐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晚17时许,孙某乙在其自家门口砌墙准备做招牌时,孙某乙隔壁的鲍某某认为孙某乙不能在门口砌墙,由此双方发生冲突,继而双方多人参与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甲在家门口向对方扔砖头,所扔砖头打到被害人胡某某的头部,致被害人胡某某头部受伤,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其中孙某乙亦被人打伤,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东明

检察官助理:张海燕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在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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