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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小区**排**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园**号楼**门**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9日7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收费站,被告人孙某某因逆行通过收费站与被害人郝某某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对郝某某胸部、后背、腿部等部位进行殴打,造成郝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郝某某左侧第2、3肋骨不全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皮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胸壁体表挫伤面积15cm2以上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现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郝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君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园**号楼**门**号,联系电话18526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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