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5〕4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楼**村**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4日16时许,在临泉县**乡**路**庄路段被告人孙某某家门前,因交通拥堵问题孙某某和张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孙某某用拳头将张某某右胸部打伤。经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某的的身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孙某某已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其110000元人民币,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临泉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张涛
2015年1月28日
附: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楼**村**庄**号。
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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