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峄城区**楼村**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孙某丙在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房屋产权纠纷时发生争执,并伴有肢体冲突,致孙某丙左手无名指受伤。经鉴定,孙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孙某丙陈述,证人刘某某、孙某乙、司某某3人证言,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娟
检察官助理:吕超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091669872。
2.侦查卷2册、笔录3份、住院病历1宗。
3.光盘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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