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9********,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扎赉特旗**苏木**屯。2019年7月2日因准驾不符被扎赉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9日18时许,巴彦乌兰苏木腰乌兰艾里西北侧草甸子上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与孙某乙、王某某等人因耕地一事发生厮打。被告人孙某甲后到现场,用手里铁片击伤白某乙身体多处。经鉴定,伤者白某乙左手外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赔偿了被害人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4、证人证言;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桂琴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苏木**嘎查**屯,联系电话1570500****;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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