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84********,汉族,半文盲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枣庄市山亭区**村**号,现住枣庄市薛城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薛城区**街道办事处**区**超市门口与被害人韩某某发生冲突,双方相互殴打,被告人孙某某将韩某某拉倒在地受伤,经鉴定,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人体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韩某某陈述,证人任某某、殷某某、王某某四人证言相互印证,书证、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萍
检察员:张雪峰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35637****);
2、诉讼卷一册,电子卷宗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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