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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里**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澄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重新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同是澄海区**街道**工业区**瓦能厂的员工。2018年9月29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因将一车纸卸下放在厂里一楼车间前台旁,影响到在此工作的被害人陈某甲夫妇,与陈某甲夫妇发生口角产生纠纷,被告人孙某某对陈某甲夫妇怀恨在心。当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藏在裤袋里,步行至该厂餐厅就餐。期间,被害人陈某甲走进餐厅坐在被告人孙某某隔壁饭桌时发现孙某某,与孙某某再次发生争吵。被害人陈某甲用手推孙某某肩膀两下,被告人孙某某从其裤袋里掏出一把水果刀朝陈某甲左锁骨上窝桶了一刀,致陈某甲受伤流血倒在地上。被告人孙某某拔出水果刀逃离现场。途中被告人孙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将水果刀丢弃在坝头涂池路附近的水沟中。被害人陈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天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澄海区凤翔街道涂池村荣福路邮政银行附近被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法医鉴定:死者陈某甲符合被他人用锐器自左锁骨上窝刺入胸腔,致左锁骨下动脉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孙某某的人口信息、人员指纹卡、前科材料、被害人户籍材料、坝头边防派出所出具的二份《情况说明》、联佳纸品厂出具的《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时某某、冯某甲、高某某、朱某某、陈某乙、冯某乙、黄某某、陈某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二份《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作出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孙某某有主动投案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继旭

2019年4月10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三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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