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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和本村甄某某在本村闫某某家打扑克时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孙某某将甄某某打伤。经曲阳县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室鉴定,甄某某左颧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会鹏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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