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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间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两家因宅基地发生口角致殴斗,在殴斗中孙某某持砖将袁某某打伤。经鉴定,袁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及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沧州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雪梅

检察官助理:马天帅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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