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61957********,汉族,文盲,案发时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修路工地打工,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与西二环交口以东修路时,因修路与被害人林某某发生口角,后孙某某用铁锹把击打林某某左侧肋骨处,致林某某左侧第6、7肋骨骨折后扎伤肺部。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外力致林某某左肺破裂,已行手术修补,其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鉴定标准;外力损伤致林某某纵隔气肿,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鉴定标准;外力致林某某左侧第6、7肋骨骨折、左侧液气胸,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鉴定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霄鹤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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