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3********,蒙古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旗,住黄骅市**厦**号楼**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到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渤海新区边防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2时许,在黄骅港**公司**号门内,被告人孙某某与常某甲因让路问题发生争吵后继而打架,随后常某甲叫来李某某和常某乙,孙某某叫来宋某某再次发生打伤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孙某某将李某某打伤。经黄骅法医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后双方互相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尿检报告,无犯罪记录说明,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2、证人常某甲、宋某某、常某乙、曹某某、魏某某、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 震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黄骅市**区**厦**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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