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80********,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南阳市高新区某某村某某居民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酒后在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某办事某某农贸市场门口,因琐事同张某某发生争执,后孙某某将张某某打倒在地。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孙某某家属赔偿张某某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伤情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建议对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大朋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三册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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