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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21196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是前房东与租客关系。被告人孙某某一直怀疑袁某某与自己的妻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20年7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村**号门前路口,见被害人袁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便上前将被害人袁某某推倒后逃离现场,导致袁某某头部及右膝盖撞到石头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到龙岗区坪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袁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转账记录、住院收据,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粤广正[2020]临鉴字第B07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宇连

                                               检察官助理 陈晓琳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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