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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乡**村**组,住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于2020年9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荆州市沙市区沙北新区“**”工地一无人的简易吊床上午睡。之后,被害人张某甲告知孙某某该简易吊床属自己拥有,要求孙某某让出,孙某某拒绝,双方发生争执,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孙某某用拳头向张某甲面部击打两拳,致张某甲左眼外伤、左眼眶内侧壁骨折、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左侧筛板及左侧上颌窦骨折、左侧眶鼻部软组织挫裂伤等多处损伤。随后孙某某离开现场。经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两个轻伤二级和两个轻微伤。2020年9月14日孙某某到沙市区公安分局立新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证明书、证明、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湖北省医疗单位住院收费票据、收据、发票、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挂号单、缴费单、身份信息材料;3.证人郑某某、张某乙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6. 法医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状1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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