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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8〕1007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和其同事曹某某、刘某某、袁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天心区**路**商务楼**楼门口与该商务楼保安郭某某和吴某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双方互相打架斗殴,在斗殴的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拿起路边的一个铁墩子朝被害人郭某某左腿打去,致使被害人郭某某左腓骨骨折,经鉴定,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郭某某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湖南财贸医院病历本、收据、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3、被告人孙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利军

2018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587360****;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2册、光盘2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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