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74********,汉族,初中肄业,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为山东省高密市**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9时50分许,在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街道**村**路上,精神智力**人高某某向一辆路过的福田轻卡扔石子并打中车头,司机孙某某下车踹了高某某一脚致其受伤。经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法医鉴定,高某某伤情属轻伤一级。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人证复印件、前科查询、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崔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红
检察官助理:余秀娟
2020年10月20日
附: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认罪认罚具结书。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