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214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4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在水一方**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乌兰河硕乡乌**村**组**号),2017年10月30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3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 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7日8时许,在本市海港区在水一方**区**-**-**室,姜某某与李某某因故发生争执厮打,后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母亲)用热水将被害人李某某后背被烫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人身损伤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茜
二〇一八年四月月十六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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