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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21965********,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及现居住地蓬莱市海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蓬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3月2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9月17日18时许,在蓬莱市**镇**厂,与其亲家李某某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并厮打。厮打中,李某某拿出斧头攻击孙某某,孙某某夺下李某某的斧头后朝李某某头部持续击打数下,两人撕扯倒地,孙某某继续持斧头击打李某某数下,李某某倒地无法活动后,孙某某又先后两次来到李某某身前,持斧头击打李某某。李某某之损伤经法医鉴定分属重伤二级、重伤二级、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孙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_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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