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后因多次传讯未到案,于2020年7月8日被该局上网追逃,同年8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李胜刚,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申请法律帮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廖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3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商业街廖某某住处三楼卧室内,被告人孙某甲和被害人廖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孙某甲持地板砖将廖某某左侧脸部打伤。经鉴定,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地板砖碎片等物证;
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
3.证人孙某乙、孙某丙证言;
4.被害人廖某某陈述;
5.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持地板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波
检察官助理:吕成兵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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