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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一部刑诉〔2020〕Z9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锡林浩特市**物业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现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1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3时许,锡林浩特市**物业公司职工在锡林浩特市桑青春采摘园餐厅聚餐,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酒后与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被害人王某某制止,后在餐厅门口孙某某再次与王某某争执,孙某某殴打王某某致其摔倒后腰部骨折,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家属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孙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12万元,王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孙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锡盟医院诊断处理意见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视听资料制作光盘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锡)公(司)鉴(伤)字【2020】第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蕊

                              检察官助理:阿拉腾苏布达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锡林浩特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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