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7月26日至8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后孙某某持剪刀追赶杨某某,并将杨某某右臂扎伤,后经高碑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经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某案发时为癫痫性精神病,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的证言;4、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5、报警案件登记表、抓获证明、户籍证明信、扣押决定书以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6、作案工具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军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共计95页。
3.证人名单壹份。
4.作案工具剪刀壹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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