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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现住址黑龙江省甘南县******屯农民;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下午15时许,在**乡**村*屯孙某乙砖厂院内,孙某甲妻子高某某因董某某说女儿孙某某爱买零食,与董某某发生争吵;孙某甲听到后从家中骑摩托赶往砖厂院内,在制砖机附近看见董某某正在骂其妻子高某某,孙某甲用摩托车前轮撞董某某右侧小腿后部,将董某某撞倒在地,孙某甲驾驶摩托车与高某某离开现场。5月11日至5月13日董某某继续在砖厂干活,5月14日董某某入院治疗,诊断为右腓骨骨折。经齐齐哈尔市甘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右腓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孙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董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侦破经过、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阿荣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复印件、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

2.证人刘某某、孙某丙、孙某乙、潘某某、孟某某、杨某某、高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齐齐哈尔市甘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6.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甘南技术中队现场勘验检查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广起

检察官助理:朱  雷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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