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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1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10时许,在莱西市日庄镇西郭格庄村被害人崔某某家,被告人孙某某和倪某强、倪某波、孙某华一家四口人与崔某某、刘某福、刘某春一家三口人,因为家庭矛盾引起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害人崔某某倒在地,致崔某某腰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崔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对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破案经过;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监控视频;7.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本良

2020年6月1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监控视频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5.本院取保候审决定书、义务告知书各1份。

6.户籍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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