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23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27岁,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叙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8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杨某乙的妻子杨某甲存在不正当关系。2020年6月24日10时许,朱某某到孙某某位于东莞市桥头镇邓屋村邓屋广场北巷137号307房的租房洗澡,后穿着睡衣与孙睡在床上。杨某乙到朱某某租住的407房找不到朱,便发微信视频联系朱,朱走出307房门口接听,此时杨走下三楼看到朱,发现朱与孙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后,便一边推一边骂朱至307房内。孙某某见状叫杨某乙不要打朱某某,杨便拿起塑胶凳子砸孙几下,后杨与朱准备离开。孙某某又叫杨某乙不要打朱某某,其会心疼,杨生气便返回继续拿塑胶凳子砸孙,二人便发生打斗。期间孙某某从桌面拿水果刀捅伤杨某乙左手臂,造成杨左上臂外侧有长约5cm裂伤口,中段后侧有长约1cm裂伤挫裂口。杨某乙被捅伤后跑下楼并打电话报警,孙某某也跑下楼,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杨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到案经过等书证,朱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孙某某判处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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