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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未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35200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月**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月**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月**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临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9时许,在临西县**镇**村**公园处,被告人孙某某因其弟弟孙某甲与他人发生矛盾,孙某某持棒球棍将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打伤。经临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右眼眶部损伤,右侧颧骨损伤系轻伤二级;杨某某右手掌骨损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西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和证据保全清单、杨某某诊断证明、张某某诊断证明书和住院病案、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董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临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其它证明材料: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11月26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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