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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78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6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丰台区**办**处**,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园**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富丰园小区25号楼东侧,因捡垃圾问题与被害人毕某某发生口角后互殴,过程中致被害人3、2 ╋牙齿脱落。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孙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科技园区派出所民警抓获,后于2019年8月9日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毕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诊断证明书、急诊证明书、证明书、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8.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崇龙

    书 记 员苏梦然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91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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