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9********,汉族,专科文化,务工,安徽省泗县人,住芜湖市鸠江区**路**号**小区**幢**单元17。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开车带家人到泗县**坊乡**楼村**洗浴中心洗澡时,将车停放在被害人仝某甲家门口小菜园旁边,从而引起双方发生冲突并互殴。互殴中,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害人仝某甲左手腕打伤。经泗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仝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到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仝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仝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常春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芜湖市鸠江区**路**号**小区**幢**单元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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